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在线 >> 法律法规 >> 法理学 >> 论文正文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更新时间 2010-5-13 11:19:43 点击数
损失,则属情节严重。
  3.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制度。现行《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一章,但其绝大部分(33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另有28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故我国《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行为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憾事。由于对内幕交易罪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使得对因内幕交易受到财产损失的投资者无法得到补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加入民事责任的规定,以体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为索赔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其次,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支持起诉的义务,并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再次,立法应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如考虑采用差价计算法,即赔偿金额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的证券价格的差额。
论文网在线 www.lunwenwang.com

上一页  [1] [2] 

论文网在线

让您轻松写作

轻松发表

轻松晋级
客服电话:13799523050 客服QQ:228523050 联系邮箱:Lunwen@263.net
CopyRight (C)2005-2008 www.lunwen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18688号
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论文网在线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