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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 2010-5-13 11:17:38 点击数
为,凡与内幕交易者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同时从事反向操作,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具有原告的资格。被告是承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凡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人都可能成为被告。
  2.诉讼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内幕交易的诉讼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通知》虽仅适用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如果适用于内幕交易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话,就意味着受害投资者必须以自己名义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提起诉讼,并参加整个诉讼过程,从而增加了投资者民事索赔的难度,而且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适合我国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案件的需要。
  3.举证责任
  目前很多国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原则上采取的是: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因果关系方面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只需要证自己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受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做出了投资判断,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主观过错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果下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锚,则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金的合理计算是对受害者利益的切实救济,同时也是实现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的重要环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内幕交易所能得到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台湾采取的差价计算法是将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在消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价格与消息公开后的l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的限度内。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无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美国、台湾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设计,借助于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的整合,使倾斜的利益天平恢复平衡,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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