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社会。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如欲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除了保护对家长的服从与尊敬外,还须力争维持个人”关系”间的和谐。而个人之间的关系,因彼此交往范围的狭小和交往时间的恒久,也必须把彼此隐瞒、欺诈等有违诚实信用的可能控制在较低的程度。故其诚实信用是伦理意义、生存意义和手段意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观也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的和目的的因素在迅速增长.而人们讲和谐、重关系的观念在崭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健康、真实的存在和发展基础。这就为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提供了较为优越的社会心理条件。
其三,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中法律意义的诚实信用观念匮乏。传统中国社会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上层建筑注定了中国社会中法治传统的缺失。在中国人的道德意识里,不乏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得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淡薄。因此,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里,普通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占主要成分,而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成分较少。例如,中国人一般懂得必须信守合同,但具体履行合同时,何者为诚实信用,何者有违诚实信用,则不甚了解。再如,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极少适用也是佐证。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合同立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国际条约中,诚实信用已经不仅以原则的形式被郑重确立,而且诚实信用的道德精神廿土已融入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之中。这种立法的权威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承认,并且成为人们从事有关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客观依据。无疑,大量的国内、国际立法是诚实信用道德要求确定性的现实法律基础。其四,改革的中国社会为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既带来冲击又注入新的活力。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道德领域面临着巨大的冲击,而诚实信用作为道德领域中的重要内容更是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改革也为诚实信用观念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方面,市场经济对合同提出了天然的要求,而合同的本性便要求诚实信用;另一方面,对外开放将国人推向国际市场,并将国际经济引入中国,大量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迫使合作者的共同遵守,其中诚实信用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受到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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