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应当通过立法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要从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章程拟订、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产生、变更、终止和解散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其成立和运行的合法性。要通过立法加强行业协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规范其经费支出,确立行业协会财产的独立性,健全行业协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防范任何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其监管机构、协会管理或负责人员对其财产的侵占或挪用行为。
4.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
要通过立法完善监管方式,通过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督体制,同时也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通过法律监管,防范和制止行业协会容易导致的价格同盟、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喻术红周玮:《行业协会利益失衡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05页
[2]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的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社,1999年版,58页
[3]邹彦:《积极运作中的美国行业协会》2002年9月17日
[4]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5]陈永康:暨南大普硕士学位论文《行业协会之法律规制研究》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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