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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在自律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更新时间 2009-5-27 8:41:04 点击数
摘要: 作为现代社会三大支柱之一的的行业协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活动不规范、结构不合理、社会定位不准、职能发挥有限等,这其中确有历史遗毒和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方面的原因,但更大程度上则要归咎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故有必要制定单行的《行业协会法》以对行业协会的发展进行引导与规范。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商会 《行业协会法》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并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但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仍未理顺,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也面临诸多法律瓶颈,其调谐功能被极大的削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一部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导致人们在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及作用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以及各行业协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规制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以上种种因素致使行业协会不能完全达到“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目标要求,也不能完全同国际接轨。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必须使行业协会的发展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加快行业协会的立法势在必行。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1.行业协会的定义
  行业协会(trade association),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我国,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是《民法通则》定义的四大法人之一。不同的国家,行业协会有不同的称谓。在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称之为“事业者团体”。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称之为“企业协会”。美国则通过判例,以“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来概括行业协会,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认为,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我国台湾,根据工商业的不同,分别称之为“商业同业公会”和“工业同业公会”。这种称谓在1991年的台湾省《公平交易法》进一步得到体现。在我国大陆,一般称之为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差别也比较大,强调的重点不完全一致。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业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也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自愿依法组成,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团体。1997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称: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从国内外关于行业协会的不同的表述和认识中,可以得出三点共识:其一,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二,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利益;其三,行业协会是协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团体。
  本文认为,行业协会是由相同行业的成员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而组成的具有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协助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内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
  根据行业协会的定义, 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 行业性、 自愿性、 共益性、 非营利性、 中介性。
  行业性是指行业协会是以不同行业的差异为组织标识形成和进行分类的, 协会成员都具有共同的行业特性,但也并非绝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前出现了一大批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三跨)协会,且影响也越来越大。
  自愿性又称为自发性,指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体现成员(会员单位)的自愿。行业协会的产生,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自愿办会的原则,实现自主、自立、自律、自强,从而达到独立开展活动的最终目的。
  共益性,也称为互益性,是指行业协会并不像企业一样谋取自身利益,而是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利益为宗旨。之所以叫做 “共益性”,而不叫做“公益性”,是因为行业协会服务的范围是有限的, 它不是为整个会谋福利的公益性组织, 而是为特定群体即协会之内的成员服务的。
  非营利性指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设利润目标,不开展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经营活动,其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组织的已有资源,努力为目标顾客提供最佳服务。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这里的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完全不营利,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活动中有很多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并可能产生利润的,它只是不得将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给成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要实行自主设立、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中介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行业协会是行业内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中介,为相互独立的企业提供沟通交流、 共同行动的平台;第二, 行业协会是市场与单个企业之间的中介,在市场失灵、 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在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三,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中介,一方面它是向政府反映行业内企业愿望的群体力量,为政府提供制定政策的参考,另一方面也是帮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民间力量。
  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中所存在的缺陷
  与国外行业协会一般基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自发形成不同,我国很大一部分的行业协会并非是行业内部自发形成,而是受政治影响产生。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即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体制外产生的行业协会、体制内外结合型的行业协会。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主要是指政府转变职能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委托或授权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例如由原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国家机械局、冶金局等九个国家局撤销而相应成立的机械工业协会、钢铁工业协会等十大行业协会即属该类型。由于该类行业协会其实质往往不以维护行业利益而是以变相的实行政府管理为目的,故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社会定位不准,行业协会自身的服务、协调、自律功能存在缺陷;体制外产生的行业协会主要是由民营企业出于行业发展需要,自发自愿组建的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办协会。例如在沿海地区成立的低压电器协会、家具商会、眼镜商会等即属该类型。体制内外结合型的行业协会,指既是在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是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的。例如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即属该类型。相比较而言,后两种行业协会以维护行业利益为宗旨,发展较为规范,协调、服务、自律能力不断在提高。当前我国行业协会法发展中的可喜之处在于数量增长快、业务领域覆盖面广、国际化趋势逐渐显现。但无可否认,也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如活动不规范、结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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