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在线 >> 法律法规 >> 法理学 >> 论文正文

谈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

更新时间 2009-5-15 16:45:06 点击数
,也就只能通过违法摆摊、暴力抗法等方式来表达他们对现存城市管理制度的不满。这种原子式的利益表达方式,既是对城管制度的破坏,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而自己的利益还是不具有合法性。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我们应认真的研究。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始终在事实上被排除在立法体制之外,不能参与到体制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各方利益进行公平的沟通、商谈。所以,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考虑如何将他们纳入到现有体制中来,让他们参与立法,让他们成为立法主体。只有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认同。通观外国经验,让他们组织起来,选出最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参与立法,对完善民主,凝聚共识是十分必要的。这种集团式的利益表达方式,相对原子式的利益表达方式而言,其表达的内容更加理性,影响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培养相关利益表达集团,对于保证商谈、沟通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在商谈理论中,立法的过程不仅仅是法律规范形成的过程,也应该是各个利益群体,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共识的过程。只有有共识的立法,才能使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具有法律上规范性,而且能得到道德上的认同。为了保障相关利益方有效参与立法,听证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听证制度本质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参政权在立法中的体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于一方面使立法主体能充分的了解民意,为利益相关方、立法专家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充分沟通,形成共同意志提供可能。听证通过立法者与利益相关方的直接交流,使决策机构获得更全面的立法信息,为实现最大化的整合社会利益提供基础。所以,立法听证能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使得大家认识到城市管理的核心矛盾,在生存权与社会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但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却难以有效的完成这个任务。一方面听证事项教少,立法听证还少有耳闻。另一方面听而不证的事情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听证意见的处理上,存在着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不作回复,不做解释,使听证流于形式,参加人看不出决策机构的立法是在认真听取相关方意见后做的深思熟虑的决定。因此,听证程序还要进一步完善,要用公民看得见的方式民主、公开、公正的立法。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各方利益相互冲突,只有通过商谈的方式才能使社会达成一种统一的规范并使其得到事实上的遵守,进而再达到整合社会的目的。我们目前城市管理立法的突出问题就是没有考虑到相关利益方的利益诉求,追求单纯的秩序价值,忽视了部分城市低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存现实。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缺乏一种商谈机制,没有为这些弱势群体开辟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立法的不公,必然导致在执法的不公,这只能激化社会矛盾。相反,法律的服从者如果也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就能最大程度上得到普遍同意,最大程度上满足各方利益的。那么,就很少有人会抱怨该法律秩序是强制性的,其实施的阻力就必然会减少到最小,法律整合社会的功能才能真正得到体现。我们的城市管理立法难道不应该从这方面多做一些思考?
论文网在线 www.lunwenwang.com

上一页  [1] [2] [3] 

论文网在线

让您轻松写作

轻松发表

轻松晋级
客服电话:13799523050 客服QQ:228523050 联系邮箱:Lunwen@263.net
CopyRight (C)2005-2008 www.lunwen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18688号
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论文网在线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