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重大民事、经济行为的必要形式,使其成为一种真正的保障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注释:
①董灵:《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238页。
②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③梅中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4页
参考文献:
1、史浩明:《论提存》《法商研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1年
2、王克衷:《海峡两岸债与合同制度比较》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出版
3、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泽:《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出版
4、孙晓龙:《提存公证刍议》 《安徽公证》 2002年第3期
5、《理性的探讨》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编 2002年6月第1版
6、司法部公证司:《公证规章汇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7、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