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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5 9:26:24 点击:
浅谈“金税工程”时代的虚开发票行为及防范对策
; 4、短期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这些企业具有无不动产,租用中低档的商住楼或住宅作为经营或办公地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大多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通过制造经营假象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用量。在首次骗得专用发票后,疯狂虚开牟利。通常作案时间较短,一般在税务机关没来得及对其采取措施之前就携票走逃,因此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反查处能力。
    5、假凭证抵扣。为避免缴税,犯罪嫌疑人制造虚假进货,使用“四小票”,尤其是使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形成零、负申报。假海关凭证多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关完税凭证。个别户即使纳税,金额也很小,税负率在0.05%左右。 
    6、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大都3至5人共同作案,团伙人员都是同一个地方、甚至一个村子的人,相互之间分工明确、互通信息,事先做好若干约定,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7、满限额虚开。这类公司对骗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满限额虚开,以“99XXX”元连号开出,兜售给需要抵扣的厂商。虚开的月销售额有时很大,往往是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
9、行业转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以商贸企业为主,现在有向其他行业转移的趋势。2002年以前,由于商贸企业注册简单,经营灵活,场地可变,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商贸领域,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查处的113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有102家是商贸企业,金税工程在全国开通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稽核管理力度。不法分子在商贸企业领域虚开发票的空间越来越小,开始把犯罪目光转移到其他行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虚开增值税案件中,商贸企业所占比例已经下降到28%。
(二)、虚开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的行为
现在,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俗称“四小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在金税工程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监控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四小票”未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漏洞,一方面大肆虚开“四小票”,提高下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借助销售给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开具“专票”形成“链条”中断之机会,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企业的公平竞争。这类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自开自抵“跳农门”,收购环节“做手脚”。一是擅自扩大农产品发票开具范围,农产品经营者偷逃税问题突出。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以此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活跃于城乡之间的农产品经营者,成为农产品加工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供货商,由于购销双方彼此利益勾联,加之甄别身份较难,生产企业无论对方是否具备开票资格,不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而乐于自开发票,为售货方偷税洞开了方便之门,造成国家税款地白白流失;二是发票开具不真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严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情况是发票填开相当混乱,或填开项目不全,或以少开多、虚开假开,或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等,使应抵扣计算的进项税额难以真实界定,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三是发票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有机可乘。按理说,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开票方、购货方、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地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代开现象,成为当务之急。但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仍沿用传统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落后,税收控管乏力,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随意性大,也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正之风,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
2、跨税管边缘“地界”,国、地税偷漏“一锅端”。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业务剧增,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分散,经营行为隐藏。长期以来,货运发票管理一直由地税部门负责,发票管理方式主要采取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受之于国、地税部门管理的不同和税种征收的界限区分,部分不法纳税人跨部门管理的边缘“地界”钻税收空子,虚开、代开、转借、伪造货运发票,使得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功能的货物运输发票,真假莫辩,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主要手段。有人形象地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和税收状况归结为一个“乱”字,也透析出货物运输发票代开、借用问题相当突出。
3、钻税收政策空子,免抵税“两手抓”。根据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发票又可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政策只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为了解决抵扣问题,成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或收购门市部,通过收购环节简易核算,虚开现象依然存在,收购公司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生产企业又得到了抵扣税款的实惠。
4、造假单,偷税眼睛瞄“国门”。这类企业利用假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量购进假海关完税凭证,然后从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虚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偷税金额一般较大,并且同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伪造、变造手段,编造虚假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金税工程时代虚开发票的防范措施
(一)、虚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防范措施
其实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能够屡屡得逞关键原因是一些环节监管不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比如犯罪分子采取“短、平、快”的作案方式,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他们在短时间内连续购票,1个月内两三次申请调增专用发票用量。这些现象警示税务部门,必须研究新动向,重视全环节管理。”
   1. 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管好用好专用发票的前提。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1)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对已经认定的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方面对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加强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面检查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账证是否健全,对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专用发票。
2.对临时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用量和限额。对领取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其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严格限定领票数量和发票限额。
3.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严格执行纳税评估制度。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税负较低或其他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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