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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5 9:23:22 点击:
走进法律之门
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可见他并没有言明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其次,“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5】如果乡下人无权入内,守门人完全可以将大门直接关上。
乡下人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了第一个守门人身上,从而作出了许多无畏的努力和争取,换来的却是生命的代价。“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6】他使出浑身解数、倾其所有讨好守门人,但却从未想过采取其它方法突破那扇门,哪怕是强行进入?他甚至愿意长年累月的观察以致熟悉了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却不愿花些时间去发现那扇门的玄机或是另辟蹊径。他此行的目的似乎已变成了如何成功排除守门人这道障碍,而其他的守门人、乃至法,似乎已无足轻重了。
最后,乡下人还表现出了其怯懦和消极的一面。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愤恨命运的不公,然后衰老、然后死亡。即便是在其即将闭眼前所挤出的疑问也不再表现出任何对见法的要求,代之以对他人行为的不理解。
二、民主与法治
乡下人穷尽一生只为见法一面,实际上他曾两次变相地“见”到了法。一次是在黑暗中乡下人通过一束不断从门内射出的光线与法所做的短暂的交流,这或许是法在门内深处对他所作的最后的提示或是呼唤;另一次是在他生命即将终结的时候,守门人便已将法的面貌作了最精辟的描述,他说:“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也就是说不仅是乡下人,法其实也是在期盼着能够见乡下人一面,能够见以乡下人为代表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一面,这也可以看作是守门人对法的本意的传递。
然而,由于诸多守门人的存在,于是成了法与乡下人之间永远难以跨越的鸿沟。守门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特权阶级的化身,毫无疑问,他们拥有权力,并且越是接近法权力便越大。他们不仅把守着每一扇通往法的大门,还把持着法。也许只有最后一道门的守门人才见过法,他贪婪的将自身固有的位置和权力优势发挥到极至。他将法软禁起来,一层层的向下面的守门人发号施令,直到第一个守门人。他的野心并没有被其他人发现,而他的命令只会被视为是法的意志的表现,他冠冕堂皇的成为法的传教者,久而久之,他便与法成为一体,口衔天堑、言出法随。同时他又聪明的融合了在民间广泛流传的并已得到人民普遍信服的原则以及法的最为本质的意思表示,【7】在此前提下自由的解释法并不会使人产生怀疑。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他故意拖延乡下人——这个早已被法选中的进见者前进的进程。他下令将每一扇大门敞开,并告知第一个守门人乡下人可能可以通过但却不是即刻,至于是什么时候却是一个永远未知的答案。这一切都是源于他对乡下人的恐惧,一个法的救赎者一旦了解了法的真实面目,并将其公诸于世,这将会给每一个特权阶级以毁灭性的打击。在作者看来,守门人成了贵族集团的映射,“贵族们在解释法律时虽然没有理由受个人利益——与我们的利益相对立——的影响和左右,因为法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贵族们的利益而制定的,他们高居法律之上,这似乎就是为什么法律全部执掌在他们手中。”【8】 
那么被一小部分特权集团所把持、隐藏的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很自然的就会联系到法与民主的关系问题。逐本溯源,法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了少数权力主体维持其统治秩序的工具,特权阶级可以为迎合其利益而随意的粗暴的扭曲法意或是作出不符合常理的法律解释,从而愚弄被统治阶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特权经济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治国方略更多的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起的作用无非是特权阶级对抗舆论的挡箭牌或是对自己权力实施的托词,形同虚设的法与摆设无异。与人治相对,法治则是指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9】也只有在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才能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民主是实现法治的首要政治条件。民主是政治范畴里的概念,它通过一种政体的建构来实现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领域的广泛参与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的完整形态应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两者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法不应由少数特权阶级完全按照其自身利益来制定、实施,即便是一部毫无瑕疵的法律也不应由他们把持。真正的法律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人民普遍的利益,反应公共意志的需求,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应得到人民一定程度的参与,并接受他们广泛的监督。所有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守法,不允许有任何特权。【10】
三、法律的公开性
“被那些我们不知道的法律所统治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11】这与前面所述的问题,即法律被少数特权集团所把持的现象休戚相关。法律越是神秘、不为人知,越能凸现他们权力的正当性,于是就出现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以及“朕即国家”的人治思想。
对于这个问题,乡下人在一开始便表示了困惑,他曾经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12】然而这一最为单纯却又是千真万确的本能意识却遭到了守门人的扼杀,即便是他拥有晋见法的权利,却仍需付出漫长的等待来获得许可。也许在乡下人来到法律之门之后,头脑中现实与理想做了激烈的交锋,剧烈的反差使他对先前民间所流传的法的系统另一形象产生怀疑,先古的贤者们世代积淀下来的经验、告诫在这道门前竟是如此的苍白。
乡下人直到最后依旧没能见到法,确切的说是没有见到真正的法。笔者曾经以为,乡下人从站在法律门前的那一刹那开始直到最后死去一直都在与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也就是说他早已无意识的站在了法的面前。他在法律门前一生所见到的都是守门人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守门人是忠诚的法的执行者,他严格的遵循法的旨意而行事。那么守门人的行为也就可以看作是法的意思表示,守门人对乡下人所提出的一切要求或问题的应对也就是法的应对。
然而,在对法的真实涵义及本质进行分析后才发现,以上论述存在一个原则性的错误。诚如前面所提及的民主与法治问题中法的真正意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结构中法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那么守门人所遵循的“法”的正当性便值得怀疑。笔者认为,第一个守门人所遵循的原则是由最深处的守门人在将对法的解释通过命令的形式通过一个一个守门人所传递出来的,而第一个守门人则并不会去质疑命令的正当性,他只会单纯的将其视为法所下达的神圣的昭示,并绝对的服从。
这样说来,乡下人所见到的只是法的假相,其实质仅仅是位阶最高的守门人的旨令,而这一切均为法的神秘性使然。所以有的评论家认为,守门人和乡下人都是受骗者,笔者持赞同意见。
从法制史发展实践来看,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就已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在形式上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公元前451年、450年,古罗马十人委员会将制定的《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权利意识的萌芽促使法律公开化成为历史的必然。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提出三项国家行为公开的标准,第一项便是法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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