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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更新时间 2006-8-24 20:17:20 点击数
移给社会中介组织,以防止国家干预过度造成政府失灵。另外,为切实发挥国家干预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还应强化、拓展、增加某些宏观调控职能,提升政府在财政、金融和行政组织方面的能力和科学决策、有效管理能力,以便及时扭转简政放权过程中出现的国家调控权威下降和调控能力弱化的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良性运作和逐渐成熟的体制、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短缺不能充分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问题,我国国家干预还应承担部分地替代市场、培育市场和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功能。在市场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国家应代替市场行使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职能,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进程缓慢的情况下,国家要拆除市场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障碍,培育并创造能够促进市场发展的经济条件;为减少无序状态,缓解矛盾冲突,国家应全力推进体制转轨,促进市场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向社会公众灌输市场经济观念并在社会普遍推行市场经济原则使之逐步合法化,为失业人员提供保险,创造就业机会等等。

    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对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反映了对市场理性的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政府完全理性假设的否定,完全符合经济法现代化的理念。可以说,适度干预原则被真正贯彻之日,就是市场发达、政府成熟之时。针对我国市场短缺、国家经济职能错位的特殊国情,我国经济法特别应把握时机,努力创造各种条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以促成市场和政府的成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7。

    [2][前苏联]米舒宁等。完善经济立法[A]。苏联经济法论文选[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50。

    [3]Harolk.TheRoadtoSeifdom[M]。London,1994。

    [4][美]克鲁格。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过失”[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3):39。

    [5][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周叶谦。制度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90。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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