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对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反映了对市场理性的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政府完全理性假设的否定,完全符合经济法现代化的理念。可以说,适度干预原则被真正贯彻之日,就是市场发达、政府成熟之时。针对我国市场短缺、国家经济职能错位的特殊国情,我国经济法特别应把握时机,努力创造各种条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以促成市场和政府的成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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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