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适用一般防卫限度的规定,可以使用致伤的暴力。
【注释】
[1]收稿日期。
[2]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13条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2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例外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其他具体法律对住宅权的保护开创了依据与总则性的指导。
[3]这与我国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不谋而合,《意见》不再将住宅的范围仅仅限定在私人的狭义住宅范围内,不再完全不分情况地将学生宿舍、宾馆、商铺、办公场所排除在住宅含义之外。因为从立法的本意和社会普遍标准来看,根据实际情况,特定场合下宾馆、办公场所、商铺、学生宿舍是具有户或者说住宅的特征的。
[4]该罪在英美法上属于重罪,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经常发生在意图犯盗窃罪的情形固有成为“夜盗罪”,被认为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夜盗罪的具体内涵在不同的时期有较大的变化。按照权威解释,夜盗罪是由夜间破门侵入他人住宅、教堂或城门或越过城墙所构成。后来,在普通法中将该罪的定义逐渐发展为夜间破门闯入他人住宅,并企图在住宅内实施某些重罪,而不论该类重罪是否已经被实际实施。
【参考文献】
[1] 旧题黄帝撰.宅经 [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2] 周礼(秋官·朝士)[M].长沙:岳麓书社,1989.
[3] 张全民.周礼法制研究(刑法篇)[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转引自庞凌、廖岚.安全、自由、自主——住宅不受侵犯的价值蕴含[J].法律科学,2005,(6).
[5] 乔伟.秦汉律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内部资料) ,1981.
[6]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
[7] [唐]魏征等.隋书(第25卷,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 [9] [11] [12] 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 [15]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1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14] 林东茂.刑法综览[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
[16]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17] 王征.给民众一个自由空间[EB/01].
论文网在线
www.lunwenwang.com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