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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更新时间 2009-4-16 10:44:43 点击数

     
人是否可以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应就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以未成年人自身的财产做为处罚的对象,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其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未成年犯罪人,刑法第54条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它们是: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尚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②项外,可以说未成年人本身还不具有这些权利。这是因为:第①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宪法第34条);第③项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从日前各国家机关招聘的条件看,最低条件也在大专学历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按照现行教育体制很难在不满18周岁以前取得大专文凭,并进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第④项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与第③项条件基本相同外,还要求须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不满18岁的未成午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项权利。再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予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的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说,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未成年人除个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未成年人必须在已满16周岁以后方能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从法律上说,此时其获得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即便是从16周岁开始工作到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为止不到2年的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数额也不会有多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午人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5.1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和学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父母总是认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孩子就可以并且应当成才,而学校认为只要抓好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好好学习,只要成绩好就是好学生,对于未成年人心理上和生理上尚未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却视而不见。如邓州市X中的学生蒋××盗窃一案,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一贯良好,深受父母和老师的喜爱,在其上高三时迷恋游戏机不能自拔,进而旷课,因其父母给的零花钱已不能满足其需求,从而走上盗窃之路,案发后,学校和父母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5.2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犯罪人应从预防和保护开始。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与研究中心,工作重点是对还没有出事的、健康的孩子给予预防性和前瞻性辅导。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这方面工作的有力推进,这是继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其初衷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
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定罪重在挽救,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实事求是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参考文献资料】
  1、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法》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制定。
  5、2004年2月26日中共国务院又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7、艾如张、张艳著《青少年不完全心理疾患》新世界出版版2002版。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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