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难道可以不追究该男或该女的重婚罪吗?(4)它本身亦自相矛盾。认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有违法婚姻关系的人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这不有点“成者为寇,败者为王”之嫌吗?或者说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意。如果认为重婚的婚姻不包括无效婚姻,则绝无重婚可言。此外,即使是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并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违反了婚姻的有效要件,其亦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我们认为,鉴于无效婚姻与无婚的质的区别,为了落实一夫一妻制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某一自然人先后或同时成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至于已成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对构成重婚没有影响,重婚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当然,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宣告无效主义的国家,对于无效婚姻,在未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其仍是有效的,因而规定任何人在无效婚姻未被宣告无效前禁止再婚。如《德国民法典》第130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瑞士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再婚者,经证明其前婚已被宣告无效,或死亡或离婚而消灭。”《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4条规定:“双方中的一方已与他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准结婚。我国《婚姻法》只规定“禁止重婚”(第3条),然对何谓重婚未作界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漏洞。鉴于我国现行立法亦采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11]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注释:
[1]参见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2] 参见前引[15] ,夏吟兰书,第22页。
[3]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4]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当然无效主义(参见杨大文审定、郑晶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前引①,
[5]参见前引⑥,史尚宽书,第209-210页。
[6]参见前引④,戴炎辉、戴东雄书,第97页。
[7]参见前引①,杨大文书,第43页。
[8]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9]参见前引①,陈苇书,第183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111页。
[11]然亦有学者对此增设有不同的看法。如林菊枝认为:重婚,严格言之,即指有配偶者,重与他人结婚之谓,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不能谓之重婚,只不过在刑法上将其效力视同重婚,谋以重婚罪而已,并未将其包括于重婚之涵义内。因此,吾人无需去研究重婚是否含有“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之概念,在修正法中虽增列有关之第二项,也看不出其与重婚在意义上有何联系(参见林菊枝著:《亲属法专题研究》(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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