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而引致的损害赔偿,其费用都能够得到确保,因而,受害人也就不存在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危险。其三,登记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登记申请人,可以实行追偿,从而达到公平,实现正义。所以,前述几个地方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立法,都不甚严谨,使人不能明了登记错误发生后,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之间怎样承担责任,相反,物权法草案第22条的规定却是比较到位的:“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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