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低。立法中规定,只支付“必要”或“必需”的生活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尚且规定被扶养人必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而这项赔偿的标准只需满足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可,具有补偿的性质。
6.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指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即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给予的赔偿。西方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规定有精神抚慰金制度。我国立法则长期未作明确规定,直到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第一次明确建立了精神抚慰金制度。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抚慰金,在我国主要是采用残疾赔偿金的方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已有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根据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部门的解释,该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造成精神痛苦等。因而,就已具备了精神抚慰金的功能。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对物质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明确赔偿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名称定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殊为不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能从字面意思上体现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反而可能给人以为这是致残、致死的全部赔偿额的误解。因此,不如直接改称“精神抚慰金”。
注释: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8.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5.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33.
[4]寇志新.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020.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6
[6]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构成,请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3-47页。
[7]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502.
[8]我国《民法通则》用残废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用残疾一词。有学者认为“残废”一词多有贬义,主张用“残疾”一词替换。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9]辞海(缩印本)[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507.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147条规定了对“侵害他人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问题。现在看来,二者对劳动能力丧失原因的表述都不准确,仅仅侵害公民身体权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而“生命健康权”的表述则混淆了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界限。笔者建议,立法上应将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规定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1]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页。
[12]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页。
[1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14]杨立新.侵权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637.
[15]参见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1987号判例。
[16]参见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974年台上字1394号判例。
[17]杨立新.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J].政治与法律,1994,(2):37-41.
[1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
[19]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20]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36.
[21] Henderson.Pearson and Siliciano:The Torts Process[M].Cambridge: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686.
[2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8.
[23]屈茂辉.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研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3):53-58.
[24]屈茂辉.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研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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