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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治视野下的物权法

更新时间 2010-5-27 10:41:37 打印此文 点击数
摘要: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中国法治建设二十年的优秀成果,本文旨在从法治的视角看待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明确物权法立法所体现的法治意义。物权法依据宪法而立法,是中国民主立法的一次巨大胜利,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物权法对法治的贡献,同时也只有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才有民主立法的物权法。

关键词: 法治/物权法/民主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法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二是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就不是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物权法历经13载6次审议方通过,其立法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它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是民主立法的一次胜利,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从根本上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与要求。
 
一、关于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
 
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是物权法立法征集意见中的一个非常集中的焦点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坚持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第十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该条款即为物权法对宪法的宪法。
 
物权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权法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和对宪法的维护,也是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精神的具体化。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认为物权法违宪的一个主要观点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违背宪法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3]笔者认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的这一规定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和宣誓性质,[4]不具有实际的等级和歧视的含义。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法律对于非共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2004年修宪时曾有人主张删除此处“神圣”二字,其主张有一定道理,符合宪法公平、平等的精神。但我国的修宪历来遵循“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加可不加的不加”的不成文操作规则,修宪小组据此认为保留“神圣”没有太大问题,不会造成对于不同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担心,所以就没有修改,[5]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已经实现了平等的保护,他们一样地参与市场竞争,法院也决不会以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而拒绝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再者,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就是主体平等,自由竞争,没有主体的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在,所以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物权法合宪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物权法的制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物权法规定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都至关重要,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始终以宪法为根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物权法的颁行是法治进程中民主立法的一次伟大实践
 
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一切活动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6]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最大程度上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扩大人民的公共参与,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赋予人民最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实现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最大化。[7]这也是法治社会民主的最基本要求。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是广大人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从国人普遍不知“物权”为何物,到全民参与物权制度设计,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三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征集意见。截止到8月20 日的40 天里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件,平均每天收到有价值意见近300条,这比以前所谓的公开立法得到更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任何人只要对于物权法感兴趣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本身就是全民参与立法的民主体现,是全国人民在行使属于自己的超越立法者的最高权力,是民主社会以民为主的集中体现。
 
如果说各种意见的提出及采纳是民主化的体现,那么这次立法的“意外”则体现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意见,并用实际行动尊重公民提出意见的权利,还以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国家真诚地对人民敞言纳谏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最真诚的反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联署就“《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提出质疑,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有关物权法合宪性问题的激烈争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没有采取任何高压的措施和手段去遏止反对的声音,而是诉诸于舆论,号召广大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数次论证会,让不同的声音在激辨中明晰,让不同的利益展开了各自的表达、博弈,立法在无形中朝着民主的方向迈进。这是以前的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按照过去的惯例,征集意见、交给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讨论、讨论结果报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意见作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领导的意见是主导。立法是法治之本。物权法的立法之争已超出了法律技术层面,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它体现民主的本质:我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民主恰恰是立法最应该具有的本质,立法就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在立法上民主,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达到思辨的升华,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护民主。
 
物权法的民主还体现在对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保护上。民主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不体现人民利益的民主,无论其借口多么冠冕堂皇都是虚伪的民主。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以“公共利益”之名行非法搬迁,害人民利益之实,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抗议乃至自焚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有调查显示,因拆迁、征地而引发的上访,目前已占到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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