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的社团法人,将教师的作品推荐到科讨大会参与交流或者媒体予以发表,其本身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科教结合、科技兴国的一项有效措施。
所以,权利人要求推荐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行为,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二)推荐人的推荐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也与侵权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 侵权人的作品是个人作品,并不是职务作品。如果侵权人的作品系为了完成单位交付的任务或者是在履行本职工作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则其著作权由推荐人和陈某所共有。在共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如作品侵权,则推荐人作为共同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无疑义。但陈某的作品是个人作品,与推荐人(单位)无关。故推荐人无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2. 推荐人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首先,对于陈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只有陈某本人才知道,推B8>
3. 推荐行为与侵权后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荐行为只是一种单务的民事行为,对作品能否发表并没有决定意义。侵权后果的产生须以作品发表为前提,而发表行为则是相对人(媒体)自由选择的行为。所以,对于与侵权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推荐行为,推荐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目前,高校推荐教师的作品参加科讨大会已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很多科讨大会本身即有这种要求。高校在推荐的过程中,如何对推荐作品进行审核认定,如何面对因推荐作品所引发的诉讼,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个课题。本文如能引起高校对推荐作品的重视,共同探讨完善之策,则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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