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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亲属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更新时间 2009-5-9 18:14:53 点击数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相互的扶养关系。在亲属权对内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亲属权对内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任何一方亲属都不能对另一方取得身份地位上的优势,不得凌驾于另一方。绝对权对于相对权而言具有被动性,在绝对权中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而没有主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在相对权关系中,义务人有应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使是相对权,任何第三人也都不得侵害。”随着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发展,相对权也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四、结语
  
  笼统地认为亲属权属于绝对权还是相对权是不恰当的。亲属权既有决定性又有相对性。亲属权的外部关系是一个绝对的关系,内部关系是一个相对性的关系。这两重属性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各有特色。因此,对于亲属权的属性认识要打破大部分学者坚持的决定性说和少部分学者认为的相对性说,而应立足于亲属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亲属权具有双重属性,即绝对性和相对性。用亲属权双重属性的理念指引法律修改或制定,将更好地保护亲属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参见史浩明:《论身份权》,载《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张献民、梁新平:《身份权研究》,载《南华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王全弟:《民法总则》,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4]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
  [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6]梁慧星:《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7]史浩明:《论身份权》,载《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8]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九?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载杨立新民商法网.
  [9]比如胡长清王泽鉴王全弟王利明等: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王全弟:《民法总则》,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10]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1][日] 富井政章:《民法原论》,陈海瀛、陈海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12]参见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九?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载杨立新民商法网.
  [1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1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15]《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6]在相对权关系中,权利人有要求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对于相对人的这种要求可以视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授权.
  [17]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18]对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相关论述,参见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2—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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