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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 2007-1-2 8:56:46 点击数
p;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4月版。
[13] 参见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的回归与完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02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办《法学研究动态》2002年第11 期。。
[14] 参见史尚寛:《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4页。
[15]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页。
[16] 《澳门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70页。
[17] 同注9,第3页。
[18] 巫昌祯 李忠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6页。
[19] 在台湾,韩愈的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曾向法院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该案在台湾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从而引出法律上直系血亲与观念上直系血亲的讨论。见(台)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20]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卫生部2002年6月17日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2条。
[21]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4条。
[22] 董云虎 刘武萍 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78页。
[23] 殷根生 王燕 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30页。
[24] 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
[25] 笔者曾在《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文中提出“看来不仅在无效婚姻种类的划分上,需保护某些疾病患者的利益,在结婚要件方面,也需重新审视中国法的现行规定。”,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第217页。
[26] 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的回归与完善——2002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动态》2002年第11期。
[27]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即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此类关系,不再称为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婚姻与收养法规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14页。
[28]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对这种情形还是坚持了1989年司法解释的立场。“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未补办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9] 张明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30] 参见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
[31] 夏吟兰:《事实婚姻制度研究》,载于夏吟兰,蒋月,薛宁兰合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35页。
[32]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3] 关于事实婚姻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参见宋豫:《论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2002年婚姻家庭法学会年会论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2页。
[34] 关于英美法立法理念的变迁,在拙著:《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中已有论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第215页。
[35] 薛宁兰:《如何构建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4日,第3版。
[3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94页。

[37] 本课题组设计的第一编 总则 第136条也确立了这一行使原则,中国民法典理发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条文建议稿》,第26页。
[38] (台)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532页。
[39] 史尚宽:《亲属法论》,第4页。
[40]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46页。
[41] 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41] 史尚宽:《亲属法论》,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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